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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9-14 09:47:49


    王某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经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后,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基本案情

    梁好希、梁海霞与王东生一案,2014年11月15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汤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东生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东生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000.00元。该判决2014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东生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梁好希、梁海霞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人员接到该案后,经多次向被执行人王东生及其家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是均未见到被执行人王东生或其家属,未能向其送达。在2017年1月11日,该院向被执行人王东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东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和按照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报告至今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对被执行人王东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东生在汤阴县宜沟镇三里屯村有土地补偿款。2014年11月名下有土地补偿款3110.00元,2015年4月名下有土地补偿款7575元,2016年王东生将其名下的土地补偿款转移至其子王海刚的名下,2016年的土地补偿金额为7575.00元,2017年土地补偿款金额为7575.00元。2018年7月3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齐某在执行过程中领取土地赔偿款7575元,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齐某在被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可能庞某不会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最终被严格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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