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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7 17:03:37


    (2019)豫0523刑更10号

    罪犯梁国建,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镇大黄村。

    2019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豫0523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梁国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令梁国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六十九元二角四分。判决生效后,罪犯梁国建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梁国建经医学鉴定,梁国建目前为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具有服刑能力。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梁国建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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