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三千元 获刑十个月
作者:付培育 发布时间:2009-09-08 17:38:30
8月31日,汤阴县宜沟镇的王某通过电话敲诈勒索他人现金3000元,获刑10个月。
2009年3月23日至28日,汤阴县宜沟镇的王某伙同他人多次给汤阴县五陵镇的刘某家打电话,以其在外地上学的儿子会出车祸或被仍到井里相威胁,敲诈刘某,让其给指定的银行卡上汇15000元,2009年3月28日,刘某汇到王某指定的银行卡上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程某能够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