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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现将汤阴县人民法院2025年5月份院领导接访信息公示如下: 一、接访地点 汤阴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汤阴县政通路) 二、时间安排 三、相关事项 1、来访群众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请选派1到2名代表。 2、对已经接待的事项,不再重复接待,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3、来访群众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好接待秩序。 特此公示。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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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汪航等34人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汪航、程望、贺幸、刘婧、龚琦祺、唐雅、田芝、彭利、李钦酉、易鑫、何燕文、李宇皓、杨嘉玲、马向前、谌鹏、朱江梅、朱桂花、彭梓浩、邱丹平、黄勇、何龙、韩莱、张力、谭源健、杨博、刘欢、曹开慧、刘飞、何汗玉、苏星宇、龙天赐、黄慧慧、郑金婷退至本院的违法所得需要退赔被害人,因无法通知到被害人、无被害人认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通知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本案退缴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5年4月28日 联系人:沈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44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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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批盗窃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案件明细详见附表)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害人或经通知被害人未认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望涉案财物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到汤阴县人民法院领取,或者联系本院联系人办理领取事宜。 本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对公告的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5年4月17日 联系人:王法官、沈法官 联系地址:汤阴县政通路中段路北 联系电话:0372-6225721、0372-62228744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 附表:涉案财物及所涉案件明细 案号 被告人 案由 发还金额 被害人/领款人 (2018)豫0523刑初517号 贺佩辛 盗窃罪 270元 魏真真 (2018)豫 0523 刑初 372 号 秦鑫科 诈骗罪 100000元 被害人刘欢5709元、孔超勇1370元、张正贻249元、刘机回208元、林建盛1449元、郑静瑞3443元、罗长虹249元、安文龙1491元、杨海斌1582元、杨伟彬2695元、何俊强1408元、张小兵1865元、孙裕雷2239元、王志强3738元、陈志东7957元、王忠典11479元、李一鸣10233元、洗家铨4203元、高大航2447元、陈旭强5233元、雷清华7355元、杨浩831元、林姗姗498元、覃楚杰2621元、邓鑫炎3235元、闫青峰673元、梁家明5067元、胡小龙2488元、张坤4485元、王闯673元、张瑞琪2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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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现将汤阴县人民法院2025年4月份院领导接访信息公示如下: 一、接访地点 汤阴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汤阴县政通路) 二、时间安排 三、相关事项 1.院长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按照预约顺序安排接待,预约电话:0372-6225755。 2.来访群众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请选派1到2名代表。 3.对已经接待的事项,不再重复接待,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4.来访群众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好接待秩序。 特此公示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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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现将汤阴县人民法院2025年3月份院领导接访信息公示如下: 一、接访地点 汤阴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汤阴县政通路) 二、时间安排 三、相关事项 1.院长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按照预约顺序安排接待,预约电话:0372-6225755。 2.来访群众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多人反映同一事项的请选派1到2名代表。 3.对已经接待的事项,不再重复接待,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4.来访群众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好接待秩序。 特此公示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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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汤阴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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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12月,汤阴法院新收民事案件2636件,较去年同期的2383件,增长10.62%。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新收案件情况 2024年7-12月,占比较大的民事各类主要案由较去年同期增长情况如下: 序号 案由 2024年 新收 2023年 新收 增幅 1 民间借贷纠纷 407 368 10.6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55 247 43.7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89 264 9.47% 4 离婚纠纷 255 313 -18.53% 5 买卖合同纠纷 190 185 2.7% 6 劳务合同纠纷 153 124 23.39%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18 70 68.57% 8 租赁合同纠纷 81 54 50%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4年上半年,汤阴法院新收民事案件中,占比基数位于前三位的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增幅较大位于前三位的分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从案件类型分析增幅及原因 (一)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原因:大多是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的当事人贪图高额利息,此类交易方式相对银行存款利息高、回报快,在出借人对借款人个人诚信、还款能力等了解有限的情况下出借现金或者利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较为便捷的信息化方式盲目转款,待口头或书面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联络不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无力偿还导致诉讼。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原因: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如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审查不严,签订合同不规范;借款人诚信缺失,习惯超前消费,故意拖欠不还;担保人法律意识欠缺,对担保的法律责任缺乏正确认识等。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发原因: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大幅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警力不足,调解力量弱化,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积极理赔,最终导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成倍增加。 三、综合治理管理建议 (一)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一是做好普法教育,让更多人知道约定利息过高,法院不予保护,同时,积极宣传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让出借人及时催要和起诉,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三是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内容详细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 (二)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方面。要完善贷款流程,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加强贷后管理,建立动态跟踪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二是司法机关方面。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合作。三是政府及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三)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一是预防事故层面。通过涉企宣传、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强化交通管理执法,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保险机制层面。提高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样化的交通事故产品,提高投保率;优化保险理赔服务,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流程,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三是法院层面。完善加强交通事故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协调配合,构建多渠道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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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案件数量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 行政争议化解率 1 行政处罚 21 100% 66.67% 2 行政登记 3 100% 33.33% 3 行政给付 2 100% 0 4 行政确认 5 100% 20% 5 行政协议 2 100% 0 6 不履行法定职责 2 100% 100% 7 公益诉讼 0 0 0 8 行政补偿 0 0 0 9 申请执行行政行为 200 100% 21% 总计 7 235 100% 25.53% 2024年度,汤阴县人民法院新收行政案件235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1.35%。其中,行政诉讼案件35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5.19%;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0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3.90%。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收案件情况 各类行政案件情况如下: 2024年汤阴法院新收行政案件中,占比位于前三位的分别是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确认类。新收行政案件涉及公安、交通、消防、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农业农村、乡镇政府等共11个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部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3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0件,化解率25.53%。 二、行政案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案件存在证据不足问题。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人员对违法线索未及时调查、固定证据,导致违法线索因时间经过而消失。部分争议较大的行政案件存在调查取证不充分、不全面,缺乏对事实和证据的全面认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程序流于形式,权利告知不规范,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能进行全面复核,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效不明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虽然达到100%,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大部分仍为副职。副职负责人出庭存在对案情不熟悉,有畏难情绪,应诉质量不高,且“出庭不出声”现象仍存在。个别副职负责人对案件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出庭时不能回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优势未能有效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未能真正体现。 (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果不理想。 行政争议化解率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距离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行政案件引发的涉诉信访难以化解。行政争议调处部门的职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能力有待提升。府院联动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个别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的协调化解方面不积极、不主动。行政机关虽然败诉案件较少,但行政争议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合理诉求未能真正解决,“案结事不了”问题较为突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但主动履行率低,源头化解效果不明显,法院执行工作压力较大。 三、今后工作建议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在审理案件之外,法院将延伸诉讼服务,积极配合和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执法队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使社会管理职权的能力。 (二)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监督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定行政“一把手”出庭比例。组织公职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促进出庭效果提升,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责任感,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三)发挥矛盾调解中心作用,加强诉源治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建设,积极发挥汤阴县矛盾调解中心的作用,借助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组织,依托平台,从源头上化解争议,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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