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一张银行存单,
以为只是欺瞒家人的“小聪明”,
殊不知,当假存单递进银行窗口,
“兑”不出分文现金,
只会“兑”来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沉迷打牌,将家中积蓄挥霍殆尽,便通过网络联系制假人员,为其定制了一张面额两万元、户名为其本人的某银行存单存放于家中。后因家庭急需用钱,其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存单前往银行办理取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在核验凭证时,发现该存单的防伪标识、印章格式均与真实凭证不符,确认系伪造金融票证,遂即报警。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金融票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重要载体,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不仅破坏金融信用体系,更可能对金融机构和公众财产权益构成潜在威胁。伪造、变造银行存单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依法应予刑事追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伪造金融票证罪系行为犯,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该伪造票证或获取不当利益,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且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总金额一万元以上或数量十张以上,即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李某误以为“只要不使用就不犯法”“只是在家放着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为掩盖一个错误,不惜用更大的违法行径去“圆谎”,最终不仅未能保住家庭财产,反而让自己背负刑事案底。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任何试图以违法手段补救过失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