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促和、以执促效,把“案结”做在“事了”之前,把“履行”落在“执结”当下,真正让司法温度可触可感,让公平正义装进当事人的口袋。
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于汤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王某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瓦岗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官刘楠审阅案卷后,认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被告履行能力有限,若径行判决可能增加执行困难,遂决定将调解工作前置,力促当庭化解。
调解中,刘楠先“背靠背”分别沟通。对被告,耐心倾听其经济困难陈述,同时释明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逐项核算赔偿项目,使其明白于法有据;对原告,充分共情其伤情痛苦,同时客观分析诉讼周期和执行风险,引导其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让步。在双方态度松动后,刘楠组织“面对面”协商,经过多轮疏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案件未止步于调解协议,而是跟进履行,督促被告当庭支付4000元,原告收款后出具收据,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从调解到达成协议再到全额履行,全部环节当日完成,真正实现“案结执了”,既保障了原告权益,又兼顾了被告实际履行能力,避免了后续执行诉累,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