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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发现抵押物已被拆迁 能对拆迁的安置还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发布时间:2015-03-04 09:23:14


    问:我们农信社2011年6月4日借了20万元给帅某,并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2014年6月3日,同时帅某将自己位于共青城的私房抵押给了我们银行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至,并到共青城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借款到期后,我们多次催讨,帅某一直未还款,且发现抵押物不知何时被相关部门拆迁了,赔偿金也早被领走,其人也不见踪影,但他拆迁的房屋赔有四套安置房正在建设中,我们能对这些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么?

                                                  九江 农信社某分社

    答:你社与帅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你们双方的抵押权虽合法真实,但因该抵押物被拆迁现已灭失,你们的抵押权关系也随之消灭了,对于帅某拆迁所赔的四套安置还房,因你们双方未对该安置还房设定抵押,你们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是不能及于该四套拆迁置换房屋上的,所以你们对安置还房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考虑到赔偿金已被帅某领取,你行可通过诉讼保全等其它方式保障权利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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