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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去犯罪化标签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5-03-18 10:44:02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不仅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而且表明了刑事诉讼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为此,河南省高院决定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2013年9月底,河南省高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促进庭审文明的通知》。同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院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我个人认为,“去犯罪化标签”有一下几点特殊意义:

    一、体现法官的公平、公正,体现法官审理案件地位的中立性。穿黄马甲出庭受审是一种“犯罪化标签”,还未审判就已经把被告人当成有罪之人看待。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或使用囚笼式审讯椅,明显处于受审问的状态,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之下,怎么能够实现裁判公正,又怎么能够不出错案呢?”

    二、体现人权。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就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由此可见,庭审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则,戴戒具是特殊规定——只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特殊被告人。    

    三、体现了司法文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诉讼的权利,尊重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让“疑罪从无”准则能够广泛地得到遵循,才能更好地捍卫法治正义。去除犯罪化标签,体现我国司法文明进步。但同时,禁止被告人穿囚衣受审相对容易,司法人员办案、审案理念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全河南省各级法院已经在实施这项工作,效果很好。比如,法官在开庭前第一句话就是“请去掉被告人的械具”。这简单的一句话让被告人的亲属、包括旁听人员都觉得这项工作体现了司法文明。

    近年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发出了去除“犯罪化标签”的声音。刑诉法修改后,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继续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最高法推进“无罪推定”理念的决心,也体现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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