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为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有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但是依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的数据及相关分析,在我国,拐卖儿童的犯罪现象处于持续高发,由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经常会流窜作案或者将拐卖的儿童贩卖到较远的地方等原因,因而造成拐卖儿童案件破案率相对较低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会给相关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会给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不安定因素。
由于犯罪成本较低,犯罪收益巨大,从而造成了拐卖儿童的犯罪现象持续高发的情况,有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在结束犯罪处罚之后甚至铤而走险“重操旧业”。而我国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的定罪量刑一般针对贩卖儿童的相关人员,对于收买儿童的人员,虽然也规定了处以相关刑罚,但在案件的实际审理当中,如果没有对解救被拐卖儿童进行阻碍,一般不对收买儿童的人员进行刑事方面的处罚,并且在我国《刑法》中也明文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一些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除了要加大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案情重大或是犯罪团伙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头目,要坚决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显示法律的威慑力,对于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的,可以实施重刑或极刑。除此之外,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删除这一提案也是值得讨论的。如果被拐卖儿童的没有被收买的市场,也就不会存在拐卖儿童这一犯罪行为,并且对于“收买”儿童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犯罪,因而不能因为没有阻止解救或者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就轻易放弃对其的刑事处罚。而关于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更应该收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必须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才能保证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才能够保证案件的顺利解决,这对于公民家庭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