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党建文化

浅析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遏制法庭作伪证

  发布时间:2015-03-18 10:50:01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两会期间提议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张立勇代表认为,“证人、鉴定人作伪证,不利于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扰乱司法公正,甚至可能酿成冤假错案。”在我国,证人、鉴定人由于私人原因或者利益关系出庭作伪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这些证人或者鉴定人作伪证很少会受到惩罚,所以毫无思想压力。因而,我国亟须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以遏制法庭作伪证现象的频发。

    在我国,关于证人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主要有以下的几项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查明证人存在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情况的,应当依法处理。而在民事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规定了关于作伪证的相关内容。

    但是,我国关于预防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制度并不十分完善。这从某种程度上成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或是鉴定人作伪证的诱因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都规定了证人宣誓制度。而我国在这一制度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欠缺。张立勇代表建议我国应当把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应当将宣誓的内容、程序进行明文规定。

    除此之外,关于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出现作伪证的情况要坚决依法处罚,绝不姑息。要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到犯罪的情况也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将其具体情况记录在案。证人作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才能使得证人在法律的约束下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才能更好的遏制证人作伪证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