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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发布时间:2015-03-18 10:51:05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发言并建议,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这条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将自己的强奸行为有意模糊成为嫖宿行为,从而减轻刑罚,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从2010年开始,陆续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相关学者专家呼吁,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年两会期间,孙宪忠也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近几年,涉及“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众多法律界人士、社会组织和许多普通公民都对这一罪名分别从各个方面表示了自己的质疑,社会各界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的呼声不断。“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中,首先将幼女定位在卖淫者,这对于幼女的人格尊严是极大的损害和侮辱,对于身体和心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相当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同时也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也造成了无形的压力,往往可能使其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样不仅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利于严惩对未成年人性侵的犯罪。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我国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规范制度。

责任编辑:闫佳丽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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