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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三同步” 显著化纷争

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构建“三同步”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9-09-09 09:59:42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汤阴县人民法院瓦岗法庭突破了“庭审调”的传统模式,构建了将民事案件调解程序前移或后置“三同步”机制,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调解率。

    该庭在立案室设立了一名调解法官,其职责是在案件主审人调解之外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法官在参与调解民事案件中,应做到“三同步”即立案与准备调解同步、调解与举证同步、调解与申请执行同步。立案与准备调解同步,指调解法官应在当事人立案时就应做好调解的准备,能在立案阶段调解结案,决不把调解程序后置;调解与举证同步,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或指导举证期间,当事人基本证据已显示,案情已得到较清晰的证明,未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调解,此时一般双方当事人矛盾不太尖锐,是调解民事案件的最佳时机,故此阶段调解成功率最高;调解与申请执行同步,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法官应利用此时间再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从而使案件得到和解。

    通过“三同步”调解,不仅弥补了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调解时间不足的缺点,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在该庭申请执行案件数,同时也提高案件调解率,更好的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从而在源头上减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促进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司法和谐的理念。截止目前,该庭调解结案85件,调撤率达79.6%。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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