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晚上21点半,汤阴法院执行法官刘现光的办公室灯还亮着。为了满足当事人的一个要求,尽快办妥两位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刘法官加班两个多小时,最终使案件得到圆满执行,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沈某与燕某离婚纠纷案经二审调解后,法院判决其婚生男孩小沈随母亲燕某生活,沈某给予抚育费4.3万余元。原被告共同房产归燕某所有,燕某应付沈某房产补贴10万元,两项金额部分抵消后,燕某需付沈某5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调解后,沈某担心孩子对自己产生怨恨心理,强烈要求在执行时要当着儿子的面,讲清楚自己已经负担了应尽的抚育费,而不是不管他。小沈还在上小学,正常时间需要上晚自习、辅导班。为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同时还能满足沈某的这一心愿,刘现光法官决定利用晚上时间,通知两位当事人带着小沈来院签订协议,并交付执行款。当晚19时30分,燕某带着儿子来到法院后,刘法官帮助沈某对其子小沈进行了一番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经过两个小时的说服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心结都解开了,执行款也当场履行交付,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两位当事人临走时,对值班的法院干警说:“刘法官真是位好法官,为我们的事儿没少操心,真是太感谢他了,你们应该好好表扬表扬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