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顺利得到赔偿,避免其在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后不能得到赔偿而来回奔波,汤阴法院注重抓好立案时、庭审中、结案后三个环节,督促赔偿义务人自动履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一、立案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是事故经交警队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迫不得已才提起诉讼。否则,肇事车辆就要放行,受害人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为了消除受害人的思想顾虑,确保案件审结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汤阴法院在立案的同时就向受害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引导其申请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而肇事人为了减少车辆被查封期间的损失或能够继续营运,大多提供相应的现金和肇事车的保险单作为反担保,申请法院变“死封”为“活封”,这样可使受害人胜诉后利益得到保障。
二、庭审中。由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大多治疗周期长,甚至需进行伤残鉴定,长时间的治疗往往使受害人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条件稍差的受害人甚至会出现无钱治疗的困境。为了避免其身体受到伤害后,再遭受精神上的打击,汤阴法院根据受害人伤情严重程度、经济状况及治疗费用的高低,采取措施促使肇事人先期支付,让其在庭审中先行支付受害人部分医疗费用,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三、结案后。为保障结案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在最短的理赔期限内赔付受害人,另一方面监督肇事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应得的赔偿款完全到位。8月24日,该院宜沟法庭调解结案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保险公司和肇事人5天内就将6万元赔偿款送到了受害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