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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

  发布时间:2015-05-14 17:49:0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效力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法例

    第四条【法律适用原则和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本法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或者裁判。

    第五条【法律的适用关系】

    对于同一法律关系,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位阶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民事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总则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不溯及既往原则】

    民事法律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律规定的溯及力,不得损害宪法保障的权利。

    第七条【登记与证书】

    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制作证书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电子登记,与书面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互联网上的电子证书应当采用密码等技术方式进行加密,以保证其真实性。电子证书与书面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签名】

    法律规定进行签名的,当事人应当亲笔签名。签名可以采用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

    以印章代替签名的,印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指印或其他方式代替签名,经两人以上签名证明的,也与签名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互联网上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九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条【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第十四条【民事权益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原则】

    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

    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在民事交易活动活动中,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防止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经营者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十七条【法律解释的规则】

    法律解释应当兼顾法律文义、法律体系以及法律目的,在宪法确定的价值体系内进行。

    第十八条【不确定法律概念与法律漏洞】

    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前条规定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对于法律存在的漏洞,比照最相类似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类推解释。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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