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瓦岗法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因迟延交付租赁设备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家住汤阴县瓦岗乡的李某长期从事乡村民房建筑承包事务。2014年9月,李某租赁姬某的模板、脚手架等设备,双方定于该年度12月底前归还上述租赁物。但在工程结束后,李某因建房质量问题与房主发生纠纷,导致租赁姬某的建筑设备无法如期返还,影响姬某与他人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与李某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姬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逾期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14 000元。李某辩称,逾期交付已成事实,但自己因与房主的纠纷也赔了钱,已无能力支付租金。
开庭前,承办法官几次到姬某住处了解情况,听其倾诉苦衷,化解其心中怒气,最终取得姬某的信任和理解;后又多次与李某交涉,讲明了迟延交付租赁物依法依理都应适当赔偿姬某损失的逾期法律后果。通过庭前充分的调解工作,开庭时双方都愿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给付姬某违约金4260元,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截至目前,该院瓦岗法庭共审结案件136件,其中调解49件,调解率36%,真正做到把调解贯穿审判活动始终,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有力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