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刑执更字第2号
罪犯陈艳波,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郭贺驼村桥西路北街45号,现住马投涧乡张贺驼村,身份证号码:41052********。
2015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汤少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艳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陈艳波不服,提起上诉,安阳中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安中少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后因罪犯陈艳波处于妊娠期,无法交付执行。2015年8月13日,罪犯陈艳波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孩张艺乐。现仍处于哺乳期。
经查,罪犯陈艳波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艳波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