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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少年疯狂盗窃 获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09-10-19 14:36:41


 

一名十六岁少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疯狂盗窃,1015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99233出生的刘某,在20087月至200949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到汤阴县某公司家属院等地,疯狂盗窃现金、手机、琐链、自行车等物品25次,其中7起未遂,经评估价值2304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7起盗窃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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