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十六岁少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疯狂盗窃,10月15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992年3月3日出生的刘某,在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9日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到汤阴县某公司家属院等地,疯狂盗窃现金、手机、琐链、自行车等物品25次,其中7起未遂,经评估价值2304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7起盗窃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