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豫0523刑更2号
罪犯李芸丽,又名李芳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道县东门乡崔家村4组。身份证号码:43112********。
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芸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李芸丽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罪犯李芸丽于2015年7月18日在湖南省道县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孩崔芷萱,现仍处于哺乳期,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芸丽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芸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