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豫0523刑更1号
罪犯祝丽,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乐山镇民星村枫香坪组,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井头村3组。身份证号码:52212********。
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祝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祝丽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罪犯祝丽于2015年11月7日在湖南省道县人民医院生一女孩何倩倩,现仍处于哺乳期,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祝丽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祝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