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物而帮销售 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付培育 发布时间:2009-10-19 14:43:29
10月15日,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而帮助销售的刘爱财,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7至10月份,刘爱财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自行车,还帮助他人销售。期间,刘爱财帮助他人销售赃车3辆3次,价值37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财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他人予以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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