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长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韩庄镇南张贾村24号。身份证:41052********。
2016年,我院以李长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长明以其患高血压病Ⅲ期、多发脑梗塞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5日。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