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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22 09:05:44


    (2016)豫0523刑更3号

    罪犯张孟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城关镇金村201号。身份证号:41092********。

    2016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孟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张孟福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4月17日生效。罪犯张孟福以其患有骨髓炎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张孟福患有慢性骨髓炎,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孟福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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