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刑更5号
罪犯李长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韩庄镇南张贾村24号。身份证号:41052********。
2016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长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李长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8月1日生效。罪犯李长明以其患有高压病Ⅲ期、多发脑梗塞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长明患有高压血病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两侧基底多发腔隙灶;脑桥区出血治疗后,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长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