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基层法院离婚案件中缺席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6-10-08 17:34:12


    随着社会流动人口性的增大,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引发一系列司法问题,甚至带来社会问题。缺席判决诱发许多不稳定因素,应引起重视。

    存在的问题:一是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一些当事人因不愿意离婚或者认为自己证据不足诉讼对自己不利,故意躲避送达,不到庭参加诉讼;有的认为原告起诉没有道理,没必要到庭参加诉讼;有的无视法律、恶意缺席,规避不利后果,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二是缺席审判程序存在疏漏,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立法未规定缺席审判程序,法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在缺席审判中往往代替被告收集证据,虽然在实体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却变相的纵容了缺席当事人滥用诉权,且也违背了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三是法官对缺席判决存在后顾之忧。离婚判决不仅关系到财产和抚养,更关系到身份关系的变更,一些当事人往往在判决生效后,认为对自己不利,以其未到庭没有查清事实为由,到法院缠诉、申请再审或者上访,致使法官在审理中顾虑重重,对缺席离婚案件多判决不准离婚。为此原告反映强烈,容易激化当事人和法院的矛盾。

    为此建议:一、设立离婚案件专门的缺席审判程序。建立缺席审判的惩罚制度和合理救济制度,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二审或再审程序不应采纳缺席方提供的新证据,保证一审判决的稳定性,规范严格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程序。对有正当理由缺席的,其可以在判决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异议。异议成立的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降低缺席审判情形发生,穷尽办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对不到庭的当事人,到其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弄清楚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因,消除其心理负担,告知其不出庭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重视。三、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加强民事诉讼的普法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营造良好的诉讼氛围。让广大群众知道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让他们积极协助法庭审理案件,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缺席审判案件的数量。

责任编辑:王伟镔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