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个别干警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采取四项措施进行治理,切实达到规范执行行为,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是实行执行公开,将案件承办人、执行期限、委托评估拍卖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坚持公开听证,维护执行当事人知情权。二是实行跟踪问效,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由专人将立案时间、执行法官、结案期限等内容输入微机,及时掌握执行动态,对于届临执行期限的,及时督办通报,跟踪问效。三是实行执行责任制,立案时将所有执行案件分解到人,疑难案件由执行合议庭包案,法官接案后应在法定执行期限的一半时间,即3个月内稳妥执行完毕。四是实行换员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或在执行期限内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允许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官执行,原承办法官离岗学习或调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