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刑更7号
罪犯郑会付,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汤阴县瓦岗乡辛庄村。身份证号:41052********。
201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郑会付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25日至9月1日郑会付被羁押8天。宣判后,郑会付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9月5日生效。罪犯郑会付以其患有高压病3级(极高危组)、酒精依赖症、脑痿缩为由向本院刑庭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郑会付经医学鉴定,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总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血脂升高;脑白质深部少许缺血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对罪犯郑会付所羁押期限8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应予以扣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郑会付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二个月七天。
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