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四名农民工兄弟来到汤阴县法院执行局,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苏洪涛手中接过了14万元的执行款。至此,他们要了四年的辛苦钱终于拿到了手里。
2012年,郑东山、吴宝文等九名农民工,到某防腐北京分公司承包的内蒙古和新疆的两个工厂从事焊接工作,岳某和韩某为该北京公司负责分包两个工程的负责人。九名农民工在辛苦一年之后,却迟迟未能从岳某和韩某处领到工资。辛苦钱被一拖再拖,最后,九名农民工只好将两名工程负责人连同该防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汤阴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通过认真审理,迅速查明事实,于2016年1月29日下发判决书,判令三被告岳某、韩某和该防腐有限公司共同履行给付九原告工资款共计137433元。
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完全无视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定义务。九名农民工再次来到汤阴法院,要求对三被告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判断被执行人岳某和韩某因长期在偏远地区工作,很难找到他们本人做调解工作,而且初步查找也未发现他们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尽快使农民工拿到自己的工资款,执行员决定从该防腐有限公司入手。在与该公司负责人接触后,对方仍对判决结果有所不满,他们依然认为农民工的工资应该由分包工程的岳某、韩某以及防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来支付。虽然执行员已经掌握了该公司在银行的财务状况,足以对其进行强制划拨执行,但执行人员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向该公司进行了释法工作:该公司对其北京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混乱,实行内部承包和分包制度,导致该分公司与二被告岳某、韩某之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且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所以该公司理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人员的详细解释获得了该公司的认同,法院遂从该公司银行账户划拨了执行款,并于10月25日提取现金,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苏洪涛现场发放给4名农民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