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为抢救家中财物受伤,离婚时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2:50


  问:我和李某2000年结婚,前年因居住房屋发生意外,我在抢救家中财物时不幸摔伤,造成腰椎错位,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现在我老公要和我离婚,我可以要求他给我经济补偿吗?

                      南城 黄某                      

  答:可以。

  夫妻之间相互帮扶,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黄某为抢救家中财物而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今后的生活困难,虽然李某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夫妻之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在离婚时,李某应从其个人财产中对黄某进行经济补助,具体金额,则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李某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伟镔     

文章出处: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