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刑更1-1号
罪犯祝丽,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乐山镇民星村枫香坪组,现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井头村3组。身份证号码:52212********。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豫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祝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祝丽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判决生效后,祝丽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祝丽哺乳期于2016年11月6日期满,但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刑罚。
经查,罪犯祝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祝丽收监执行。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