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家事审判专业化。二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三是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切实找准问题症结。
近年来,我国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司法安全隐患尚存;家事案件大调解格局尚未形成;送达难的情况突出;案多人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创新三项工作机制,促进家事审判专业化。
首先,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为及时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各级法院应制定《关于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全面如实地向人民法院申报,这不仅有利于法官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减少因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也有利于解决家事纠纷审结后的执行难问题。
其次,是建立灵活的举证制度。家事案件审判中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难以查明关键事实。根据家事案件纠纷特点,各级法院应建立灵活的证据适用规则:针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再次,是严格执行人身保护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应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身保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侵害,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是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家事纠纷。
各级法院应与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多元纠纷调处机制,促进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一是强化司法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即家事诉讼全过程;二是推进诉调对接,采用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陪审员调解等方法实现诉讼调解与公安、妇联、社区调解工作的衔接;三是强化司法确认工作,与民政部门实现无缝对接。各级法院应与民政部门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便捷高效地对登记离婚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财产处理等内容的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是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切实找准问题症结。
在未成年人犯罪及家事案件中,失足青少年、性侵对象、家暴受害者等当事人容易产生心理阴影,即使案件审结,心理创伤也难以修复。为此,各级法院应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审判工作,对存在人格障碍、心理创伤的失足青少年、性侵对象、家暴受害者等当事人,请心理咨询师专业团队提供帮助,疏导心理,减少创伤。建立亲情教育机制,组织诉讼中涉案人员的父母开展诉前或审前观摩教育,引导未成年当事人认清问题症结所在,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家庭暴力案件,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向实施家暴一方签发人身保护令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外,还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受害方进行心理疏导,以修复破裂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