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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农村民间借贷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01 10:53:21


     为降低农村民间借贷风险,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结合近三年来500余起民间借贷案例的经验教训,发现农村民间借贷主要特点表现为:一、借款人多为个体工商户或经营有中小型企业,平日出手阔绰,有较好的声誉,能够提供高息诱惑;二、以“存单”代借据,混淆“借贷”与“储蓄”的概念,在形式上掩盖民间借贷风险;三、中间人向出借人口头承诺其保证借款人依约还款,签字时模糊“证明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界限,导致还款义务人范围不明;四、因缺少产权登记或当事人不了解国家法律、政策,以不动产作抵押时不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

     为确保农民经济利益的正常增长,降低风险,我们建议针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和防控:一是提高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一方面,树立借贷风险意识,认清“借贷”与“储蓄”的不同,在将手中积蓄给付他人时做好对方不按时还款的准备;另一方面,完善民间借贷手续,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款凭证,中间人先明确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再签名,若需要以不动产作抵押则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制。逐步在农村地区开设更多的商业银行网点,方便农民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在依法监督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发展面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的小额信贷、融资性担保及典当等业务,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业与个人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民间资本以入股合作、有偿担保等方式进入金融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民间借贷纠纷,也通过机制的完善促进纠纷形成后的化解。三是加强联动监督引导和执法力度。探索建立联动机制,政府、民间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各方面力量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界限,加大非法集资案件执法力度,既严厉惩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又给因非法集资犯罪被判处刑罚者以服刑期间取得收入的条件,用于偿还合法债务,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王伟镔    

文章出处:汤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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