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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法院:婚姻虽然不成 子女仍需抚养

发布时间:2016-12-21 15:22:03


    12月19日,汤阴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年,张某与黄某未婚先孕,双方奉子成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张某到北京打工,双方感情越来越淡,矛盾也越来越大。2015年3月,黄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张某也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提供返还彩礼款等各项费用5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张某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5万元,返还黄某太阳能等嫁妆若干,黄某返还张某彩礼款3万元。后张某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张某常年外出打工,张某母亲也因黄某不让其探望孙女,双方矛盾突出,案件一直未能执结。经过执行人员多次去张某家中探访,终于将其堵在家中。由于张某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当场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当天晚上,张某的父母来到法院代其履行了法律义务,将剩余款项一次性给付黄某。在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面前,被执行人张某受到了深深的触动,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他表示从此以后,如果子女有需要,一定会尽他的抚养义务;黄某也表示允许张某看望其子女。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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