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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2-20 17:19:05


    (2016)豫0523刑更6号

    罪犯郑家帅,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北固城村30号。身份证号:41052********。

    2016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郑家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24日至8月25日郑家帅被羁押2天,宣判后,郑家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罪犯郑家帅因患肺结核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基本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郑家帅患有左上肺结核伴空洞并咯血,不宜收监执行。对罪犯郑家帅所羁押两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应予以扣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郑家帅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

    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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