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更2号
罪犯张孟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城关镇金村201号。身份证号:41092********。
2016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孟福有期徒 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张孟福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4月17日生效。罪犯张孟福以其患有骨髓炎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所患疾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6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临近期满,张孟福以其患慢性骨髓炎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张孟福患有左侧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并慢性化脓性骨髓炎,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孟福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九个月(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二O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