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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李长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发布时间:2017-08-15 16:52:18


    申请人李长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韩庄镇南张贾村24号。身份证:41052********.

    2016年,我院以李长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长明以其患高血压病Ⅲ期、多发脑梗塞为由,第二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0日。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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