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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15 16:52:55


    (2017)豫0523刑更4号

    罪犯李芸丽,又名李芳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道县东门乡崔家村4组。身份证号码:43112********。

    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芸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李芸丽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3月29日生效。罪犯李芸丽于2015年7月18日在湖南省道县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孩崔芷萱,其属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李芸丽又以其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其所患疾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临近期满,李芸丽以其患再生障碍性贫血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其所患疾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临近期满,李芸丽以其患再生障碍性贫血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李芸丽患有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宜收监执 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芸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十一天(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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