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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8-15 16:53:26


    (2017)豫0523刑更5号

    罪犯崔文斌,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关曹家庄25号。199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居住。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2017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7)豫05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崔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于2017年5月3日生效,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汤阴县公安局对崔文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计183天,折抵92天。

    经查,罪犯崔文斌患有左侧胫骨中段骨折金属术后改变,左侧腓骨上段陈旧骨折。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崔文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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