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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8-28 10:43:28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被查封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原告张开华与被告杨飞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张开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杨飞飞的一辆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该机动车。2014年11月12日经汤阴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该交通事故达成一致协议,汤阴县法院做出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飞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开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飞飞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交出裁定查封的车辆,杨飞飞拒不交处查封的车辆,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杨飞飞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8月,汤阴县公安局对杨飞飞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杨飞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申请人张开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申请人谅解。2017年5月1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飞飞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飞飞在明知车辆被查封的情况下,拒不交出车辆,同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及履行程度和申请人谅解情况,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属于罚当其罪。杨飞飞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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