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本院执行工作依法严肃进行,确保案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院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越权受理,擅自立案,未立案擅自执行。
四、本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件执行案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五、强制执行案件,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做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应统一着装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六、执行案件对当事人应态度和蔼,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依法强制执行,不得任意辱骂、体罚、殴打当事人,做到文明办案。
七、执行案件时应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严禁擅自将审委会、局务会、合议庭研究案件的内容泄露给当事人,严禁将上级及有关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指示内容泄露给当事人,违者按泄露审判秘密论处。
八、本院执行局全体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对上级的指示、命令明拖暗顶。要结果的案件要按时报告,不得拖延。
九、本院执行局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任意执行。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错误的性质,严重程度,给予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职检查或由本院纪检、检察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