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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超期未结督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8 10:48:51


    、执行员所承办的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二、内勤应当设立执行案件登记台帐,对全院执行案件实施执限监督,对在第五个月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对承办人员预警。

    三、执行员应于案件执限期满前十日内主动说明案件到期未结的原因,理由成立需要延期执行的,填写执行案件延期审批表报局长批准。

    四、经局长批准同意延期执行的,由执行局向申请人说明案件到期不能结案的理由,经申请人同意并在执行案件延期申请表上签字决定延期执行的期限。

    五、依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在任何一环节未获延期同意的,如执行员认为确有延期执行必要的,应自延期申请被否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局长说明案件到期不能结案的原因。执行局长认为案件到期不能结案的理由成立,确实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直接决定延期执行的期限。

    六、依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在任何一环节未获延期同意的,且执行员于延期申请被否定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执行局长申请延期或虽向执行局长申请延期未获同意的,由内勤向执行员发出督办函,根据案情限期结案。

    七、在督办期间仍不能结案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局长办公会认为执行员在督办期间不能结案的理由成立的,由执行局长决定继续延期执行的期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执行员在督办期间不能结案的理由不成立的,由执行局长决定换员执行,并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终评先。

    八、延期后又到期未结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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