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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8 10:49:59


    为依法及时准确行使执行权,保障执行措施的准确性,避免滥用执行权,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时,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1、在执行中当事人认为本院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变卖、评估等强制措施,严重超出标的的。

    2、在执行中当事人认为本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影响其生活生产的。

    3、在执行中当事人认为本院所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的。

    4、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评估等强制措施,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处理办法:

    1、当事人、案外人对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认为影响其生产、生活所提出的异议,承办人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

    2、承办人在十五内内不能审查完毕或审查意见不能从事实上、证据上驳回异议的,则将案卷材料送交本局另行组成合议庭在二十日内审查处理完毕。

    3、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另行组成合议庭,在期限内仍无法审查完毕的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4、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出异议,承办人及另行组成合议庭均无法认定的,报局务会研究后,送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

    三、合议庭组成

    1、另行组成合议庭成员不得与当事人、案外人及该案的承办人有利害关系。

    2、另行组成合议庭成员原则上由未参加该案执行的执行人员组成。

    3、另行组成合议庭成员由局长决定。

    四、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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