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快速保全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衔接制度:
第一条 依托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
第二条 查询对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保全人须提出书面面申请。
第三条 查询的范围仅限于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
第四条 保全案件受理后,24小时内连带将保全裁定书(电子版本)移交查控专员进行网络查控。
第五条 查询到财产后,按照裁定书内容所所查询到的财产在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条 人民法院信息告知和保密义务。
(一)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二)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七条 如与上级法院相关制度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制度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