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执行救助是全力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举措。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承办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二、救助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执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执行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无法执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执行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能力履行,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五)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六)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三、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或已经判决赔偿的金额。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救助程序
(一)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承办人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综合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案件办理相关情况,由本院向上级政法委提交申请报告。对不予救助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承办人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可先行垫付救助资金。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