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避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消极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案件情况属消极执行行为:
(一)无法定事由延期或超期执行;
(二)应采取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
(三)具备执行条件而不执行;
(四)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五)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
(六)当事人所反映的其他消极执行行为。
第三条 执行局局长通过对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卷宗抽查、投诉建议、联系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消极执行的及时与承办人联系核实情况。
第四条 发现确实存在消极执行的,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办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局长审核,审核通过的存入卷宗。
第五条 对于限期内审核不通过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如有和上级法院相关制度不符的,按上级法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