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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发放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8 10:59:06


    为了加强我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及发放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由财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共同负责。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附卷保存。 

    第二条 在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先存人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三条 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四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及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并附卷保存。 

    第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申请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向法院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由承办人出具支付执行款通知书,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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