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金风,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汤阴县伏道镇伏道一街二区65号。身份证:41052********。
2016年,我院以宁金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忠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7004元。宣判后,宁金风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宁金风以其患高血压、脑出血等严重疾病,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现已公示。公示期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如有意见请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2-6225710,通讯地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