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更7号
罪犯宁金风,又名宁金凤,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汤阴县伏道镇伏道一街二区65号。身份证号:41052********。
2016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豫0523刑初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宁金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忠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7004元。宣判后,宁金风不服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宁金风以其患高血压、脑出血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鉴定,宁金风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临近期满,宁金风以其患有高血压、脑出血后遗症等疾病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法交付执行。
经查,罪犯宁金风经医学鉴定,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有靶器官受损);脑出血后遗症;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宁金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九个月(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