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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索赔遭拒 法院调解当场履行

发布时间:2010-04-29 09:24:00


    “这些钱救了我的急,非常感谢人民法院”,4月13日上午,经某拉着汤阴县法院菜园法庭几位法官的手,连连说道。

    经某是一位普通农村妇女,为增加家庭收入,在被告杨某开办的锅柄加工作坊内打工上班。2009年10月21日经某在作坊内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轧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经某于2010年1月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菜园法庭,请求被告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948元。而杨某则辩称,该案应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经某受伤属工伤,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应先由相应劳动仲裁机构处理,故原告起诉违反法律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化解矛盾,最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诉累,该庭积极对该案展开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沟通,结合代理人的意见,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 ,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被告杨某对协议内容当庭进行履行,拿到赔偿款的经某,连连对法官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秦治民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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