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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法院成功审结首例环境污染公益保护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21 11:46:18


    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审结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汤阴县环保局诉蒋某等五名被告的环境污染公益保护诉讼案件。此案为该院审结的首例涉及民事公益保护诉讼案件。

    当事人、原告汤阴县环保局起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称:2016年11月29日,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粗酚20.7吨给菏泽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由蒋某驾驶冀JD5577车辆承运。2016年11月30日,蒋某套用冀JD5577车辆手续,驾驶鲁E83201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F212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汤阴县菜园镇超限站前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隔离带损坏,危险化学品粗酚油泄漏污染土壤环境。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经汤阴县公安局委托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泄漏物主要成分为苯酚钠与甲酚钠的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强碱性黑色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因车上装载的危险化学物品粗酚油发生泄漏,蒋某以“无赔偿能力”为由拒付处置费用。为减少污染,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汤阴县环保局委托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泄漏后造成影响的土壤进行了处置,所需费用已由环保局垫付。被告蒋某、被告王某、被告东营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54.40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被告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菏泽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15日,汤阴县环保局将《民事起诉状》递交汤阴县人民法院,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一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汤阴县环保局起诉。汤阴县人民法院随即组织民事审判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后,汤阴县法院认为此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在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之后,该院抽调了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11月22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限被告蒋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因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费用共计54.40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东营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菏泽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作为汤阴县人民法院受理首例涉及环境污染公益保护诉讼案件,通过司法审判方式,及时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涉及公益保护诉讼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汤阴县法院   马建祯

责任编辑:王伟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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